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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珠宝网之珠宝论坛:姜先生的一个邮件,在快递途中丢了。姜先生说,他寄的是价值46万余元的黄金珠宝;对于这一点,速递公司不同意,认为邮件上写的是“工艺品”,只能按保价金额赔偿。双方互不相让,速递公司只得向法院提出起诉。
记者昨日获悉,芙蓉区法院日前已经宣判此案,判决速递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姜先生1.2万余元。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邮件丢了,快递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事情发生在去年1月30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日姜先生在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递邮件,并填写了详情单。详情单约定快递资费26元、保价费124元,费用总计150元,保价金额为12400元,内件品名为“工艺品”。详情单上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写明:“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随后,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将邮件送至公司开始邮寄,但该邮件并未按期寄到详情单上的约定收件地址。经查询邮寄流程,发现该邮件在寄往河南省郑州市途中丢失。
姜先生称,邮件内物品为黄金珠宝,价值465359元。但速递公司只愿意按照保价金额赔偿12400元。
双方争议 按保价金额赔还是*额赔偿?
速递公司称,在双方协商不成后,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姜先生的邮寄合同有效,并确认邮件赔付金额为12400元。
姜先生则表示,他在购买黄金珠宝后,由黄金珠宝柜台工作人员将邮件交给了速递公司的邮递员,邮递员对邮件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打包封存,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都是黄金珠宝柜台工作人员与邮递员协商好之后,由其按价付款。“我在详情单上的签名仅表明对投递邮件的认可,并非对邮寄协议的认可;而且邮寄协议在详情单的背面,是格式条款,对方既没有明确告知协议内容,更未在醒目位置提示,该协议应当无效。”姜先生说,速递公司应当承担邮件丢失的*额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按约定保价金额赔偿12400元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到邮件和详情单后,将详情单第四联交给姜先生,姜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详情单上所填写的内容表示认可。速递公司将姜先生投递的邮件丢失,应当向其赔偿损失。双方在详情单上约定保价金额,视为双方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额进行了约定,故速递公司主张确认邮件赔付金额为124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
法院同时认为,姜先生虽然辩称邮寄物品为黄金珠宝,并提供销售单、协议书等证据进行佐证,但销售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姜先生的购买行为及经营行为,无法证明邮件内的物品就是销售单上所涉及的黄金珠宝。遂判决: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应向姜先生赔付的金额为1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