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报道
黄金首饰_黄金首饰的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 匿名 1970-01-01 08:00
*条:标准金饰: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 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
第二条:质量要求: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必须一致(样品熔后保证黄金含量在均匀状态下检测);每件首饰须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每件首饰都必须有检验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条:价格管理:(一)工费:由定点销售店按金饰品工艺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二)零售管理费用:包括税费 、店租 、劳资、资金占用 、其它(如水电)等五项行业基本费用,行业平均成本,以零售费率形式表示。(三)金价: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Ⅰ号标准金实时价格换算足金和千足金实时销售价格。
第四条:宣传普及:利用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标准金饰的知识,购买非标准金饰利益受损程度和佩戴非标准金饰的危害性,引导销售。宣传费用由定点销售单位分摊。
第五条:保护利益:为维护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合法利益,福建宝协提请政府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标准金饰单位予以关注;对所售金饰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福建宝协代表行业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
第六条:组织机构:首批参与单位(金店)为福建省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当然委员单位。为防止缺乏诚信的单位进入本组织,申请“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的单位,须经本组织机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七条:加入条件:凡是福建宝协会员单位,遵守并履行本《办法》各条款的规定和义务。有能力参与在媒体上的推广活动和提交保证黄金纯度达到国家标准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违约处理: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金饰中黄金含量规定的,*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连续第二次违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