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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恒生珠宝胜诉“恒生”商标争议案

作者: 匿名 1970-01-01 08:00

日前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委)做出商评字【2010】第13589号裁定,依法驳回东莞市恒生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的撤销申请,对广东汕头恒生珠宝企业(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所拥有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据了解,2008年1月,东莞恒生对林吉民注册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东莞恒生理由是:其法人代表陈淦波于1995年10月成立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销售金银首饰和珠宝玉器,2002年成立东莞恒生公司。“恒生HENGSHENG”是其自1995年10月起使用的企业商号及商标,林吉民曾在其金行工作过2年,离职后注册的“恒生HENGSHENG”商标系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请求商评委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汕头恒生珠宝经营者称,其才是“恒生HENGSHENG”商标真正的在先使用者,林吉民此次向国家商评委提供了大量从1995年6月至今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请求商评委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对于东莞恒生称林吉民是其员工的说法,汕头恒生称其纯属恶意捏造扰乱视听从而达到不法目的,无任何证据支持。

据悉,2007年11月,汕头恒生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东莞恒生诉至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终审认定其侵权成立(本报2009年7月31日第6版曾作相关的报道)。而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东莞恒生对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对此,汕头恒生认为陈某旨在拖延诉讼并利用争议程序实施继续侵权。

商评委依据广东高院判决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理认为,东莞恒生称汕头恒生经营者为其员工,并没有证据支持,更无相关证据证明东莞恒生的“恒生”字号在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注册之前已具有知名度。因此,商评委裁定东莞恒生撤销的各项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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