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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钻石计量及其管理规定意见

作者: 匿名 1970-01-01 08:00

为规范深圳市钻石生产、经营的计量称重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计量监管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国家标准GB/T16554《钻石分级》,现对我市钻石价格计量称重及其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条凡在我市从事抛光钻石的生产、经营及对其重量进行计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钻石计量称重适用于质量大于等于0.0400g(0.20ct)的未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在0.0400g(0.20ct,含)0.2000g(1.00ct)之间的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小于0.0400g(0.20ct)的未镶嵌及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大于0.2000g(1.00ct)的镶嵌抛光钻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钻石生产、经营过程中标注值允许*大负偏差(允差)为0.001g
   第四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钻石进行计量称重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1g的天平等衡器;市场监管部门对钻石重量开展计量监督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01g的天平等衡器进行计量称重
  第五条用于贸易结算的钻石计量称重天平等衡器,须经深圳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六条钻石称重计量偏差超过上述规定的,依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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