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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某日,李某虚构“王总”意欲购买玉器的事实,先后两次让被害人将玉器带到“王总”所住酒店,以“王总”要与其单独洽谈买卖为由,要求受害者在酒店门口等候。李某将受害者带来的11件玉器带上酒店房间后,多次用电话与受害者讨价还价,*终以43万元的交易价格提出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受害者同意后,李某用其手机冒充银行编写43万元到账的虚假信息发至受害者手机。受害者误以为收到货款后便离开现场。李某将玉器变卖,套取现金逃离。受害者到银行取款,发现银行卡没有转账的货款,遂报警。经鉴定,被骗的11件玉器挂件合共价值36.3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